离职、休假、复职

大学政策

法律政策学院

摘自《公约》第十一条学术法规

1. 退出良好的信誉。只有在向法学院注册官提交正式的退学表格后,无论退学的原因是什么,也无论学生是否寻求休假返回,信誉良好的退学才会生效。在付清所有对学校的义务之前,学生不得在良好的信誉下退学。根据学校规定,可申请退还学费。

2. 休假。学生暂时休学可以申请请假。申请必须是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请假的原因,学生希望在休假期间从事的活动,以及学生打算返回的学期。除任何特殊条件外,下列规定适用于所有休假。

一个长度。一般情况下,休学期不得超过一学年。b。扩展。学生如果想延长假期,必须在假期到期前向学术标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生一般不得延长一年以上的假期,除特殊情况外,假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两年。c。回报。休假归来的学生必须在批准休假的信中指定的日期通知法学院注册主任。未通知者,未经学术标准委员会许可,该学期不得返回。如果学生因医疗原因请假,则不得返校,除非他们遵守波士顿大学的政策和程序,获得返校的医疗许可。学生必须事先得到许可,方可在休假期满前返校。

3. 未请假退校返校或请假已满者。这些学生必须向学术标准委员会申请重新入学。请愿书必须解释撤回的情况,不要求休假返回或休假期满未返回的原因,以及导致请求重新入境的事件。在考虑请愿书和学生的记录后,委员会可以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下批准重新入学,或者可能要求学生通过普通招生程序重新申请。

节选自《公约》第十条学术法规

恢复1。复职请愿书。休学学生得向学术标准委员会申请复学。请愿书必须说明与学生未能达到学校标准有关的所有情况。有关的证明文件须连同呈请书一并递交。

2. 复职的一、二年级学生因学业不足而退学。一年级或二年级因学业缺陷而退学的学生将不会复学,除非学术标准委员会确信:1)学业缺陷是由严重疾病或其他令人信服的原因造成的,2)导致学业缺陷的情况已经得到充分解决。如果令人信服的原因涉及医疗或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复职申请应附有医疗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证明文件。

3. 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复学的条件。复学的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必须重修他们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学术标准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复职提出任何其他条件,例如(a)对于一年级学生,要求该学生重修整个第一年或特定的第一年课程;(b)二年级学生,须在通常的六年学期以外再修一学期;或(c)对于任何学生,要求该学生通过所有课程和研讨会,在未来的工作中保持规定的平均成绩,参加规定的课程,放弃参加课外活动,或不参加校外课程。

4. 三年级学生复职。第三年休学的学生只能由学院复学。根据上文第1节的要求,请愿书和支持材料应直接提交给学术标准委员会。委员会将向学院报告此事。因学业缺陷而退学的学生将不会复学,除非学院确信学业缺陷是由严重疾病或其他令人信服的原因造成的,并且导致学业缺陷的情况已经得到充分解决。如果令人信服的原因涉及医疗或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复职申请应附有医疗或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证明文件。学院可对复职附加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