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电路认为单一成员独立CFPB违宪
Jack Beermann examines the recent ruling in PHH公司诉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案.
In PHH公司诉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案,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C Circuit, in an opinion by Judge Brett Kavanaugh, held that it was unconstitutional for the CFPB to be headed by a single Director who could not be removed by the president without cause. 法院决定不宣布该机构完全违宪,从而淡化了法院裁决的后果。 相反,正如最高法院对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所做的那样,法院只是删除了董事的“理由”保护及其对董事不受总统控制的暗示,并使该机构及其所有决定完好无损。 因此,CFPB可以像以前一样继续运作,唯一的变化是总统可以随意撤换局长,并可以命令局长按照总统的政策和优先事项行事。
卡瓦诺法官支持这一结果的理由令人惊讶。 做出这一决定的依据并不是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首脑需要控制CPFB的权力。 回想一下,总统控制的必要性是最高法院宣布PCAOB的因由保护无效的依据。 在CFPB的案例中,卡瓦诺法官表示,取消局长保护的理由是,“CFPB将巨大的行政权力集中在一个单一的、不负责任的、不受制约的局长身上,不仅偏离了既定的历史惯例,而且比一个由多名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带来了更大的武断决策和滥用权力的风险,对个人自由构成了更大的威胁。” 在卡瓦诺法官看来,大多数独立机构的多成员结构提供了对权力滥用的检查,而CFPB的情况是违宪的。 (卡瓦诺法官还严重依赖独立机构多位负责人的历史和传统。 在这个博客中,我只关注实用的推理,而不是基于传统的推理。)
依赖于对任意机构行为(而不是纯粹的总统检查)进行有效检查的必要性,作为使因故撤职限制无效的理由,是新的,可能是前所未有的。 据我所知,最高法院从未采用过这种推理。 在“汉弗莱的执行人”一案中,卡瓦诺法官将其定性为背离了总统完全控制的背景原则,最高法院以汉弗莱领导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行使司法权和立法权,因此不需要总统的免职权为理由,证明了免职保护的正当性。 事实上,法院暗示,对行使这些职能的官员不受限制的免职权本身可能违反或至少削弱三权分立。 In 莫里森诉奥尔森案, the independent counsel case, the Court abandoned this basis for upholding removal restrictions and instead viewed removal restrictions as presumptively constitutional exercises of Congress’s legislative power, subject to invalidation only if they unduly impair the president’s ability to control the execution of the laws.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