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舞破产法:何时以及如何与你苛刻的债权人重新谈判债务
作者:约瑟夫·温泽尔
破产法为面对贪婪的债权人的债务人提供了许多保护,这些债权人试图从遗产中分一杯羹。 法院“暂缓”(或暂停)债权人寻求偿还或对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能力。 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强迫”债权人,迫使他们接受不利的还款条款。 然而,对于大债务人来说,破产可能是一个非常昂贵的过程,在法律和法庭费用上都要花费数千美元。 此外,商业债务人必须放弃一些自由经营业务的权利。
那么,一个生病的债务人如何在避免相关费用的同时获得破产法的保护呢? 这就是灵活的破产前“重组协议”的神奇之处。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避免破产的共同目标,通常会创造一个实质性的谈判范围,各方可以合作重组债务。
最终,债权人拥有巨大的杠杆,因为债务人在合同上有义务按照原始条款偿还债务,直到他们达成协议。 然而,债务人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来提高他们的议价能力。 债务人可以提出在破产的情况下放弃自动停留,签订限制性契约,或协商其他融资方案,如债换股或可转换票据。
如果债务人希望谈判更具攻击性,他们可以威胁申请破产。 这对最近收到债务人付款的债权人来说尤其危险,因为他们可能会被解除债务,或作为优先事项被“回避”。 因此,可能存在一个特定的窗口,让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付款后重新谈判其债务。 损失厌恶偏见可能会加剧这种影响,因为债权人可能会担心失去他们已经拥有的钱,特别是如果他们依靠这些钱进行了购买或随后的贷款。
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可以避免向其优先债权人付款。 付款可以很容易地结构化,以有意地适应偏好行为的众多例外之一。 因此,即使指定一个独立的受托人来管理债务人的破产,他们也不太可能收回那些本应根据优先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资金。 对于债务人来说,这是一个诱人的工具,用来讨好他们希望与之保持长期关系的债权人。 债权人可能愿意提出重新谈判债务,以确保他们最近的付款避免潜在的破产。
11 usc 362
11 usc 1129(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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